構建短視頻“通知-反饋”機制必要性探析總第178期 罗建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發表,[其他]文章 |
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創設的“通知—刪除”規則,經在我國實踐而演進成“通知與必要措施”規則。該規則運用到短視頻侵權治理中,無法解決平臺既是短視頻侵權獲得利益者又是制止短視頻侵權行為的執行者這一矛盾,致使平臺實際參與治理的積極性不高。本文將從我國當前短視頻侵權現狀、現行“通知與必要措施”規則在短視頻治理中存在的問題、“通知—反饋”規則的構建及功能三個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建立“通知—反饋”機制可以從制度上反推平臺積極參與治理短視頻侵權。
互聯網環境下短視頻侵權現狀
2020年,中國網絡短視頻用戶規模達8.73億,網民使用率達88.3%,短視頻用戶月度人均使用時長達42.6小時,短視頻的用戶粘性持續提升,吸引各網絡平臺積極入局、社會各行業爭相入駐,分享流量紅利。[1]短視頻制作者通過對長視頻進行搬運、切條、剪輯加工制作,把長視頻中最具表現張力的部份集合在精要的短視頻中,以吸引網民的注意。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12426版權監測中心對1300萬件原創短視頻及影視綜藝等作品的二次創作短視頻進行監測,累計監測到300萬個侵權賬號、共計1478.60萬條二創侵權及416.31萬條原創侵權短視頻。[2]
“通知與必要措施”在短視頻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如何處理不符合條件的通知
一方面,不論是根據我國法律還是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的規定,未能提供具體侵權內容或足以定位到具體侵權鏈接的信息的通知,都會因實質性要件的缺失而不發生法律效力。[3]當通知缺失實質性要件時,平臺對于該類通知應作如何處理,以及平臺收到通知而采取制止短視頻侵權的措施后,是否需要把相關信息反饋給發出通知人,針對上述情況相關法律法規未作具體規定,導致“通知與必要措施”規則的實踐缺乏可操作性。
短視頻平臺究竟是否兼具內容提供者屬性短視頻平臺究竟是否兼具內容提供者屬性,這一問題始終存在爭議。尤其在當下,平臺流量之爭日益白熱化,短視頻平臺的治理動力存疑。[4]當權利人向平臺發出通知,要求平臺對侵權短視頻采取相應措施,平臺利益難免受到損失,很難“心甘情愿”地自覺采取制止行動。“通知與必要措施”規則未能有效解決平臺既是短視頻侵權獲得利益者又是制止短視頻侵權行為的執行者這一矛盾。
“通知—反饋”規則的構建及功效
“通知-反饋”規則的構建
結合立法目的與立法宗旨、基本原則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等諸多因素加以考量,[5]“通知與必要措施”的實踐目前在部分方面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漏洞,需進一步具體細化。
平臺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后,是否需要對發出通知人進行信息反饋?有觀點認為,“權利人”向電商平臺發出通知,維護自身權益,理應按照平臺要求提供能夠證明自己就是權利人的證據,以及能夠對侵權作品進行準確定位的信息資料。如果怠于提交相關資料,致使電商平臺無法采取下一步應對措施,發出通知人應承擔由此帶來的不良后果,平臺無需就發出通知人提交的通知進行信息反饋。
筆者對上述觀點持反對意見。短視頻侵權行為屢禁不止,其背后原因無外乎有三個:一是該類侵權行為成本低、產量大,可以為行為人(包括但不限于平臺、短視頻制作者、短視頻上傳者)帶來更多流量收益;二是面對短視頻海量信息,監管有所滯后,不少侵權者存在“法不責眾”等僥幸心理[6];三是平臺作為短視頻侵權獲利者,沒有治理短視頻侵權的內在動力,現有制度也沒有落實好平臺經營者的組織管理責任。
在短視頻侵權治理中,應把握好平臺運營組織者的定位,發揮好平臺的管理作用,落實好平臺的法律主體責任,讓平臺在處理短視頻侵權中有所作為,而不應僅視其為信息傳輸“通道”。“權利人”向平臺發出通知后,平臺應當將通知是否符合平臺要求、平臺所將采取的下一步具體措施等相關信息都一并反饋給發出通知人,建立起“通知—反饋”機制。
“通知—反饋”規則的功效分析
第一,督促平臺參與短視頻侵權治理?!峨娮由虅辗ā芬幎?,權利人認為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電子商務平臺收到通知后應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該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的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其所采取的措施。“通知與必要措施”規則整個流程包括通知、采取措施和轉通知、聲明、轉聲明并告知維權、15天等待期、終止措施。該流程中,平臺經營者只是信息傳遞通道,根本沒有發揮平臺經營者應有的作用,這與其組織管理者的職責不符。
原發平臺發布視頻,會因其熱度獲得相應的流量和關注收益。如果其他平臺可以任意搬運、切條、剪輯視頻,則省去了獲得視頻權利的投入,幾乎在零成本的基礎上分得原發平臺的利益;未經授權的、經過再加工的短視頻,因其凝聚了原視頻的精要部分,能帶來更好的視聽效果,也能更有效地抓住網民的眼球,從而攫取本屬于原視頻的流量收益。因此,對同一知識產品的合法使用與侵權使用,通常會在同一時空條件下發生,數個甚至數十個侵權使用可能會在不同地域同時發生。[7]
據中央電視臺統計報道,截至2021年8月8日,個別重點商業網站上的涉東京奧運版權侵權鏈接已達近60000條。對于原發平臺的業務合作方而言,其無論投放廣告也或進行其它項目投資,都是以平臺所擁有的社交熱度為參照標準,如果本屬于原平臺的熱度被他人竊取,則必然影響原平臺在未來獲得合作機會的概率以及合作方的投入規模,對其造成無法挽回的潛在損失。
據媒體報道,2021年8月9日電視劇《掃黑風暴》在騰訊視頻全網獨播,當天晚上抖音平臺上就出現搬運剪切視頻。據抖音統計數據,截至2021年8月15日12時,關于《掃黑風暴》的相關話題下已有3.9萬個視頻,播放量高達12.1億次,熱度達到3753.4萬,列抖音劇集榜第一名。2021年8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經立案受理騰訊視頻起訴抖音未經授權搬運剪切《掃黑風暴》的侵權行為,起訴金額高達1億元。該案中,騰訊視頻方訴稱,其是《掃黑風暴》獨占信息網絡傳播權人,其在《掃黑風暴》開播前和發現侵權行為后,都已經以函的形式告知了抖音平臺,但依然無法阻止大量侵權視頻的出現。
若平臺可以從短視頻侵權中分得利益,在商業利益的驅使下,短視頻平臺并沒有主動治理侵權行為的內在動力,故必須從外在制度上規定平臺的職責義務。“權利人”向平臺發出通知后,平臺有義務向發出通知人反饋相關信息,從而督促平臺參與到短視頻侵權治理中、積極履行自身義務。平臺向發出通知人反饋的信息,也是證明平臺履職情況的重要證據。若平臺不采取、晚采取、不適當采取制止短視頻侵權的措施,則相關反饋信息將成為證明平臺未履職盡責的重要證據。
第二,便利權利人及時補正平臺所需通知材料。發出通知人若因疏忽或不清楚平臺對所需通知材料的規定,致使其提交的通知不符合平臺要求,使得平臺不能采取相關制止侵權措施,此時,平臺如果不及時向權利人告知,權利人發出的通知就會處于無效停滯狀態。權利人發出通知,本是希望通過平臺在第一時間制止侵權行為,若僅因其通知不符合平臺對所需通知材料的規定就使其權利懸空,則無疑違背了我國大力倡導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導向。
相反,惡意通知人卻可能通過發“通知”的方式獲益。以電商市場發達的江蘇省為例,2020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全省法院調研發現,對于事實上的惡意通知,被通知人采取通過司法程序,積極提起訴訟的比例很少,大部人中、小商家遭遇惡意通知后,為了不影響經營、避免卷入繁雜的司法程序,寧可與惡意通知人私下解決“侵權糾紛”。[8]
惡意通知人長期“耕耘”在“發出通知—獲得收入”的循環中,恐怕從他們之手發出的通知,想要缺失平臺所需要的資料都難。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出的通知一般包括:知識產權權利證明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能夠實現準確定位的被訴侵權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通知真實性的書面保證等。[9]可以看出,法律對通知應包含要件的列舉屬不完全式列舉,各平臺仍可根據自身情況規定通知應該包含的要件。目前,短視頻平臺一般都設有侵權投訴機制,但不同短視頻平臺的治理審核機制各異[10],其對通知應該包含的要件的規定也不一樣,這就增加了權利人發出有效通知的難度。
筆者聯想到自己在律師事務所、法院工作期間遇到普通老百性提交起訴材料的情況?!睹袷略V訟法》是全國法律,知曉范圍廣、可操作性強,原告只需對照法律所列項目一一準備相關材料即可。但實際生活中,普通人依然難以一次性把所需材料全部準備好。同理,各平臺對“通知”的要求相異,加上平臺可能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通知”的要求有所變更,單個權利人面對不同的平臺要求,很難保證一次性滿足。為了提高通知的有效性,平臺作為經營組織者,應當對收到的“通知”第一時間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聯系發出通知人,一次性告知其所缺少的資料并要求補正。
第三,起到保存證據的作用。平臺收到符合要求或經過補正后符合要求的通知后,也應建立信息反饋機制,經由平臺對通知人預留的聯系方式,把平臺收悉通知后采取的相應措施等信息反饋給發出通知人?!峨娮由虅辗ā返谒氖l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該“權利人”法律地位極不穩定,“權利人”有可能是實際權利人、實際侵權人或任一網絡用戶。平臺收到通知并采取相應措施后,對“通知人”進行信息反饋,也是讓“通知人”對其發出的通知進行再次確認。若將來發生糾紛,該反饋信息可以起到保存證據的作用。
一方面,如果“通知人”是實際權利人,且平臺對收到通知后都一一進行反饋,該反饋信息在將來發生糾紛時,可以作為法院判斷平臺是否合理履職盡責的重要證據。“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并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等規定,也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時,在行為上需要積極采取措施避免侵權后果的發生,否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主觀上希望或放任侵權行為。[11]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未盡到“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對他人傳播的侵權信息沒有采取合理的處理措施,則應對他人的直接侵權行為承擔間接責任。[12]在收到侵權通知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經審核判定系有效通知的,需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13]未實施、實施不及時或措施未達到必要程度,都會引發責任的承擔。[14]
另一方面,如果“通知人”系惡意通知,平臺的反饋信息則可以作為證明通知人主觀惡性的證據?!睹穹ǖ洹返?185條規定故意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如果惡意侵權人向平臺發出通知后,平臺反饋包括其已經采取的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等信息給惡意侵權人,惡意侵權人收到該反饋信息仍繼續其惡意通知行為,上述平臺反饋信息就可以作為法院認定侵權人主觀惡意的證據。同時,對于惡意通知的任一網絡用戶,平臺反饋信息可以作為法院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對惡意通知人處以加倍賠償的證據,以懲戒惡意通知人。
參考文獻:
1中國網絡版權產業發展報告(2020),載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29617869&ver,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8月5日。
2《2021中國短視頻版權保護白皮書》,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官網,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8月15日。
3郭壽康,馬寧:《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思考——讀“泛亞訴百度案”二審判決》,載《知識產權》,2012年第11期,第42頁。
4宋?。骸秾嵤┲鲃又卫碇?YouTebe版權保護機制的啟示》,載《科技知產財經》2021年6月總第006期。
5宋?。骸斗蛇m用的不確定性與司法裁判的價值指引-兼議法官應當如何裁判案件》,載《中國專利與商標》2020年第1期。
6李明德:《關于短視頻保護的幾個問題》,載《科技知產財經》2021年6月總第006期。
7吳漢東:《知識產權精要》,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第1版,第479頁。
8何瓊:《電商領域“通知-刪除”規則新進展》,載公眾號“知識產權家”,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8月7日。
9參法發(2020)32號通知。
10宋?。骸秾嵤┲鲃又卫碇?YouTebe版權保護機制的啟示》,載《科技知產財經》,2021年6月總第006期。
11姚鶴微:《數字網絡時代著作權保護模式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8年5月第1版,第58頁。
12吳漢東:《試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載吳漢東著:《知識產權前沿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出版社2019年12月第一版,第422頁。
1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全國首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實施“反通知”程序的責任認定》,載《法律適用》,2021年7月第7期。
14易健雄:《從<斗羅大陸>行為保全案看“通知-刪除”規則的法律適用》,載公眾號:知產力,最后訪問日期: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