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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領域的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法理 ——從綜藝節目名稱“籃板青春”商標異議案說開去

            總第173期 张翼翔&#160;China IP發表,[专利]文章

            在此次《籃板青春》商標異議案中,《籃板青春》節目的較高知名度,以及“籃板青春”商標名稱與節目名稱的相似程度自然不待多言。而鄭某某在節目播放結束后僅三天便申請注冊同名商標,并指定使用在“游泳衣、足球鞋”等體育運動相關商品上,其主觀惡意也昭然可見。

            經歷近十年艱辛的修訂歷程后,第三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的著作權司法保護邁入了又一個嶄新階段。在這十年間,我國文化產業與市場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規模發展壯大,數質并進、內容豐富、形式新穎的大量作品紛紛涌現。與此同時,影視文學、游戲動漫等許多作品通過二次或多次改編吸引著海量受眾,實現了作品商業價值的指數級增長,也將“大IP”“IP全產業鏈”等新概念強勢帶入了公眾視野之中。

            在傳統觀念中,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自然應在著作權法的范疇內解決。但在上述大背景下,許多作品特別是知名作品的影響力與權益范圍已經突破著作權領域,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之中。相應地,司法領域也必然要打破不同知識產權部門法之間的畛域,為具有較高影響力的作品提供恰如其分的保護。近期,一起涉及知名綜藝節目名稱“籃板青春”的商標異議案,便為我們提供了典型例證。

            惡意搶注,“籃板青春”商標申請遭駁回

            2019年7月2日,就在國際籃聯籃球世界杯于中國開幕前夕,由騰訊體育制作的一檔原創籃球競技真人秀節目《籃板青春》正式開播。據介紹,《籃板青春》也是國內首檔00后青春競技真人秀節目?!痘@板青春》共分6期點播節目和2期比賽直播節目,僅在騰訊視頻平臺上,該節目的總播放量便超過了1.5億次,熱血、激情的風格更是為該節目招攬了大批擁躉。


            2019年8月27日,《籃板青春》節目迎來大結局。而就在三天后的8月30日,一位名為鄭某某的自然人便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兩枚“籃板青春”商標,分別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等和第35類“廣告宣傳;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商品上。2020年4月13日,上述兩枚商標獲得初審公告。
            隨后,《籃板青春》節目權利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對上述兩枚商標發起異議。異議過程中,騰訊公司提交了《籃板青春》節目各期播放量截圖,人民網、中國青年網、搜狐網等網站的節目報道,豆瓣網對該節目的評分界面截圖,以及一些明星關于該節目的微博宣傳轉發等證據,主張被異議人鄭某某惡意侵犯其在先使用并宣傳的綜藝節目名稱“籃板青春”的權益。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騰訊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籃板青春》節目經過宣傳報道,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觀眾群體,其作為在先知名的綜藝節目名稱應當作為在先權益得到保護。被異議商標“籃板青春”與騰訊公司的《籃板青春》節目名稱相同,易誤導消費者認為其指定使用的商品與騰訊公司存在某種關聯、損害騰訊公司的社會聲譽,并給《籃板青春》節目的知名度帶來不良影響,已構成對騰訊公司現有在先權利的損害。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近日裁定,對上述兩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解析法理,作品在先權益保護的法律保護路徑

            在上述案例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了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其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載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此處的“在先權利”,不僅指已注冊商標,也包括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合法權利,如著作權、商號權,這反映了法律對不同知識產權類型之權利保護的交叉適用。

            本案例中,《籃板青春》作為一檔綜藝節目,理應享有著作權保護,這一點毫無疑義。不過,過去一段時間內,關于綜藝節目的具體定義,以及其應當作為何種類型的作品予以保護,在司法和學術界存在一定爭議。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將綜藝節目定義為“主要是指以娛樂性為主的綜合性視聽節目,包括但不限于婚戀交友類、才藝競秀類、文藝匯演類等類型”。對于綜藝節目的性質認定,《解答》指出,“綜藝節目影像,根據獨創性的有無,可以分別認定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或錄像制品”,其中,“通常系根據文字腳本、分鏡頭劇本,通過鏡頭切換、畫面選擇拍攝、后期剪輯等過程完成,其連續的畫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構思、表達了某種思想內容的,認定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而在新修《著作權法》中,“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均被歸入新的“視聽作品”概念中?!痘@板青春》節目圍繞青少年籃球這一主題,對現場拍攝的諸多素材進行了富有特色的選擇與剪輯加工,形成了獨特的節目風格,顯然應作為“視聽作品”而得到著作權保護。這也是騰訊公司據以主張其對“籃板青春”節目名稱在先權益的根本基礎。

            解決了《籃板青春》的作品性質認定問題,接下來還需考察將作品名稱在先權益延伸至商標領域的法律依據。曾經,因缺少明確的相關法規,在先作品名稱面對與在后商標申請之間的沖突,經常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隨著商標惡意搶注、囤積等現象的愈演愈烈,一些惡意搶注者也專門針對知名作品名稱進行商標搶注。對此,行政審查機構和司法機關領域開始援引《商標法》中“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等禁止性規定,對侵犯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商標申請予以打擊,如2011年北京高院審理的“哈里·波特”案、“蠟筆小新”案等。而在2015年的“奧拉星”“功夫熊貓”兩起商標權糾紛案中,北京高院又分別采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和“商品化權”為依據,對訴爭商標分別宣告無效及不予核準注冊。這一系列案例的裁判結果,標志著我國商標司法領域對于作品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的認識與實踐正在逐漸成熟。

            當然,在先作品名稱所享有的法律權益,始終應與作品本身緊密聯系,方才符合著作權法鼓勵作品創作與傳播的立法宗旨。脫離作品背景、進入社會語境的在先作品名稱,其權益范圍或將不足以對抗在后商標。以2001年的“五朵金花”案為例,該案中,知名老電影《五朵金花》的編劇趙季康、王公浦將曲靖卷煙廠訴至法庭,理由是曲靖卷煙廠申請并使用在香煙商品上的“五朵金花”商標,侵害了其電影文學劇本《五朵金花》的著作權。但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金花”作為白族婦女古已有之的通用稱謂,并非原告獨創,原告亦無權禁止他人使用;“五朵金花”一詞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內容上均不構成《五朵金花》電影劇本的實質或核心部分,只有與該劇本的內容一起方能共同構成一部完整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如果單獨保護“五朵金花”這一作品名稱,無疑有悖于社會公平,也違背了著作權法促進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的宗旨。綜上,昆明中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求,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亦維持了一審判決??梢?,我國司法對于作品名稱在先權益的保護,有著類似商標“顯著性”的門檻標準。對于“籃板青春”這樣新穎獨特的在先作品名稱的保護,并不能當然地類推至“五朵金花”等一旦脫離作品本身便不再具有顯著性的在先作品名稱身上。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作品在先權益的保護并不僅及于作品名稱本身,更可覆蓋作品中的知名角色名稱等權益。例如,在2011年北京高院審理的“邦德007 BOND”商標異議復審案中,法院認為,《007》系列電影中的主角名稱“邦德”(James Bond)應作為在先權利得到保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該規定的出臺,為作品在先權益的保護提供了迄今為止最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追本溯源,探究知識產權制度本意

            近年來,涉及作品名稱及其中角色名稱在先權益保護的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期間,便審結涉及作品名稱及其中角色名稱在先權益保護類案件共67件。與此同時,一批典型案例也先后出現,如騰訊公司與貴州某酒業公司關于“王者榮耀”、日本手塚株式會社與泉州市某體育用品公司關于“鐵臂阿童木”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等。與此次《籃板青春》商標異議案一樣,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在先作品,均有著知名度高且受眾較廣、作品名稱具有較強可識別性、作品名稱的保護范圍貼近日常生活等特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總結了將在先作品名稱作為《商標法》之“在先權利”保護的四大考量因素:一是在先作品的傳播方式、宣傳廣度與宣傳時間等,以考察作品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二是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與作品名稱是否相同或近似;三是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四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在先作品名稱知名度所及的范圍。在此次《籃板青春》商標異議案中,《籃板青春》節目的較高知名度,以及“籃板青春”商標名稱與節目名稱的相似程度自然不待多言。而鄭某某在節目播放結束后僅三天便申請注冊同名商標,并指定使用在“游泳衣、足球鞋”等體育運動相關商品上,其主觀惡意也昭然可見。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與轉型升級,各類市場主體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日益增強,各種知識產權類型均得到了廣泛應用,并細化為各個知識產權部門法中的大量復雜概念。當然,萬變不離其宗,任何知識產權制度的本意,始終都在于鼓勵和保護真正的創新創造,推動人類社會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發展繁榮。同樣,《商標法》中的在先權利制度,旨在保護在先權利對象所蘊含的商譽、影響力或者號召力,鼓勵所有市場主體誠實勞動、合法經營,避免他人的“搭便車”等投機行為,以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追本溯源,從“籃板青春”商標異議案說開去,探索在先作品名稱權益與商標權保護的交叉融合,我們將得以理解這一小案例所折射出的人類知識產權制度賴以維系的根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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