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的區別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策略總第173期 张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审查员發表,[专利]文章 |
我國《專利法》的發明創造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產品是外觀設計的載體,所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體現于產品之上。產品中又包含一類組件產品。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結合構成的一件產品,又可分為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和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在使用時,有些組件產品的各構件是組裝使用的,有些是相互分離的。由于組件產品包含多個構件,特別是有些組件產品的構件呈分離狀態,申請人和代理人常常將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混淆,不但造成申請存在缺陷延誤授權周期甚至被駁回,還會因為對組件產品保護范圍的誤解,使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不能如愿得到充分保護。
本文從分析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的產品定義、申請提交、保護范圍入手,說明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的差異,并結合案例說明其視圖提交方式,以期有助于申請人與代理人區別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選擇相應的提交方式與規范,并就如何更好地保護組件產品提供相關申請策略。
組件與套件的區別
產品定義不同
成套產品由兩件或兩件以上屬于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同時,各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產品的使用價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
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合而組成的一件產品,分為無組裝關系、組裝關系唯一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例如撲克牌或象棋棋子、由水壺和加熱底座組成的電熱開水壺、插接組件玩具等。
由表1可以看出,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之間具有很大區別。但是,由于修改后的《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版)不再強調組件產品中的每個構件不具有使用價值,目前,當組件產品中的構件具有使用價值時并且符合授權條件時,其同時也符合套件產品的條件。例如,某些產品既可以將其定義為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也可以將其定義為套件產品。對此類產品,申請人在申請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并自行選擇申請類別。與此同時,成套產品中可包括多件產品,而組件產品無論由多少構件組成,其本質上都是一件產品。這一區別可以視為成套產品與組件產品的根本區別,其他不同之處也都與之密切相關。
保護范圍不同
對于成套產品而言,其專利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該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還包括構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對于組件產品而言,如果其是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如由榨汁杯、刨冰杯與底座組成的榨汁刨冰機),則以該組件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確定保護范圍,而不保護具體組件的外觀設計。對于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則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確定其保護范圍。
換句話說,雖然一件成套產品得到的是一件外觀設計專利,但其保護范圍與其各套件分別申請獲得多件外觀設計專利而得到的保護范圍是相同的。在侵權認定中,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僅模仿了其中的某一件或某幾件套件的外觀設計,仍然構成侵權。也就是說,在成套產品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后,其各套件產品能夠單獨主張權利。例如,在合案申請中的咖啡壺和咖啡杯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后,如果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該咖啡壺的外觀設計,即構成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
相反,組件產品申請中雖然包含了多個組件,但只視為一件產品。因此,當組件產品獲得專利權后,各個組件不能如成套產品中的各個套件那樣單獨主張權利,必須由各個組件共同組成的組件產品來主張權利。對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應從整體上進行認定,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僅模仿了組件產品中的部分組件,則不構成侵權。例如,由不同形狀的插接塊組成的拼圖玩具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后,如果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中某一個插接塊的外觀設計,在侵權判定時,將從拼圖玩具的整體來判定被訴侵權的產品外觀設計是否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從該插接塊出發得出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
綜上所述,相同情況下,組件產品專利的保護范圍要小于成套產品專利的保護范圍,但前者的專利權更加穩定。
申請條件不同
相關規定中指出,對于成套產品,應當在其中每件產品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并在編號前加“套件”字樣。例如,對于成套產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視圖,其視圖名稱應為“套件4主視圖”。
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交組合狀態的產品視圖;對于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交各構件的視圖,并在每個構件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并在編號前加“組件”字樣。例如,對于組件產品中的第3組件的左視圖,其視圖名稱應為“組件3左視圖”。
如上所述,成套產品本質上是多件產品,而組件產品本質上僅為一件產品。因此,對于成套產品來說,每件產品都需要完整的、能夠清楚表達產品設計的視圖;而對于組件產品,尤其是某些組裝關系唯一的產品,僅提供組合狀態的視圖即可,無須提供每個單獨構件的完整六面視圖。此外,對于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為了獲得專利權,其中每件產品的外觀設計都應當具備授權條件;如果其中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不具備授權條件,那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對于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只要組件產品整體具備授權條件即可。
典型案例申請條件分析
組件
前文提到了組件產品的三種組裝關系,下文將分別結合案例進行說明:
第一種,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可分離的構件組成,并且各個構件之間的組裝關系是唯一的、確定的產品。常見的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如:由榨汁機、刨冰杯與底座組成的榨汁刨冰機,帶底座的電熱水壺,帶托架的車載空氣清新劑瓶等。
如圖1所示的簸箕掃把組合,由組件簸箕與組件掃把兩部分組成,其組裝方式是唯一確定的,屬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由于組成產品的各個構件之間具有固定的組裝關系,因此應當提交組合狀態的產品各視圖。
第二種,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可分離的構件組成,各構件之間有多種組裝關系,其中每一個構件習慣上既不能單獨出售又不能單獨使用,組合成一體時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各構件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常見的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如:積木、插接組件玩具等。
如圖2所示的積木套裝,包含5種不同的構件,且構件之間通過不同的拼接方式組合成不同的視覺效果,產生多種外觀設計,屬于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對于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應當提交各構件的視圖,并且每一個構件均應符合基本的視圖要求,并明確標注為“組件N某視圖”;同時,可附加不同組合狀態的視圖,但無需提交所有組合狀態的視圖。
第三種,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是指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其中每一個構件既不能單獨出售又不能單獨使用,組合成一體時才能使用的產品;各構件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常見的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如:撲克牌、麻將牌、中國象棋棋子、國際象棋棋子等。
如圖3所示的撲克牌,屬于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對于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應當提交各構件的視圖,并且每一個構件均應符合基本的視圖要求,并明確標注為“組件N某視圖”。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如果申請人僅提交各構件的視圖,可以不要求申請人提交組合狀態的視圖。
套件
對于明確屬于套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各套件的基本視圖,并在其中每件產品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同時在編號前加以“套件”字樣。例如,圖4所示的杯盤套件,對于成套產品中的第1套件的主視圖,其視圖名稱應為“套件1主視圖”。
套件包含組件
對于套件中包含組件的產品,應當在套件名稱后、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并在編號前加以“組件”字樣。例如,對于套件1中的第3組件的左視圖,其視圖名稱為“套件1組件3左視圖”。如上圖5所示,茶壺為套件1,茶杯與杯托整體為一個產品,共同構成套件2。因此,茶壺各視圖名稱應為“套件1某視圖”,茶杯各視圖名稱應為“套件2組件1某視圖”,茶杯托各視圖名稱應為“套件2組件2某視圖”,而不應以套件1、2、3的形式提交。
可組可套
對于如圖6所示的產品,其既可以作為組件產品,也可以作為成套產品。此時,申請人應當謹慎選擇,運用恰當的策略實現對外觀設計最有利的保護。此類常見特殊產品包括組合沙發、汽車用腳墊和同一產品不同部位的標貼、貼花等。同時,對于可組可套產品,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在后續侵權程序中,申請人不能為了保護范圍的需要而隨意更改此類產品的申請分類。
申請策略
選擇申請組件產品或套件產品各有利弊。那么,對于包含多項產品的外觀設計,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該如何進行選擇?本文建議如下:
如果該多項產品符合組件產品條件,各項又不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此類外觀設計只能申請組件產品。
如果該多項產品符合組件產品條件,部分產品符合單獨授權條件,對于此類外觀設計,如果該部分產品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明顯區別,建議申請人在申請組件產品的同時,將該部分產品進行單獨申請,使多項產品的組合狀態以及該部分產品均能得到保護。
如果該多項產品符合組件產品條件,同時又符合套件產品條件,申請外觀設計中的各個產品與現有設計相比均具有明顯區別,建議申請人申請為套件產品。這是因為各個構件的創新性較高,在無效宣告階段被宣告無效的風險較低,同時每個構件又能在權利維護階段得到獨立保護。
如果該多項產品符合組件產品條件,同時又符合套件產品條件,申請外觀設計中的部分構件與現有設計相同或相近似,但各個構件組合起來又具有獨特效果,建議申請人將其申請為組件產品。同時,將與現有設計具有明顯區別的部分構件進行單獨申請,這樣在保護組合狀態的外觀設計同時,又能對單個構件進行保護。
參考文獻
[1]《中國專利法詳解》.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
[2] 廖濤等.《組件和成套產品外觀設計保護研究》.北京:外觀設計專業委員會, http://www.xueshu.sipo/ktyj/xswyhketi/keti_shijian/2005xsketi/200811/t20081113_12208.htm,2005:P31-P32.